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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学界中,犯罪动机对量刑有一定影响是普遍认同的观点,毕竟犯罪动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但目前尚缺少对犯罪动机的性质和具体作用的深入研究,重视程度也只流于浅表,是以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并不明确,相当笼统,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动机的适用性规定也非常少。
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也只是将犯罪动机纳入到酌定量刑情节中予以笼统的界定,高度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而报复亲属与报复社费,这两动机区别可以说极大,危害性也是后者来的更大一些,但在司法实践,审判过程中,占比恐怕是极小的。
影响还不如舆情对宣判的影响。
而本案,祁渊也猜得到,法官裁定量刑最重要的参考依据在于三点,一个是犯罪行为系主观故意与否,一个是苏堃的年龄,最后一个则是卫轩的伤情。
目前这三点都已经确认了。
卫轩运气好能活,却也难免重伤并落下病根,一线刑警肯定没法挡了,甚至可能落下眼中残疾并因伤退休,运气差点甚至可能因脑缺氧造成偏瘫及智力下降,运气更差点或许会不治身亡。
最坏的结果,便是成了植物人,生不如死,同时还长久的折磨着家人。
所以,祁渊说的其实没错,动机什么的,已经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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