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是白纸黑字,”朱斯年回答,“合同上写着,如果申成到期不能支付本银及利息, 银行有权占有并出卖抵押品,或经拍卖, 或经私人契约,所得款项先支付欠款, 其余再交还申成。”
“无须通过法院?”唐竞求证。
“无须通过法院。”朱斯年确认。
唐竞一听便道:“这是再典型不过的流质契约,显然无效啊。”
所谓流质契约,即为Fluidity Contract,抵押物代偿条款,指的就是债务不能清偿时,债权人便可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约定。因为这样的合同不利于借贷双方利益的实现与平衡,自罗马法以来便被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绝对禁止,即使担保物的价格与债权额相当,仍可视为无效。民国也不例外,六法债权篇中已有明文阐述——押借物到期不取赎,债权人须经起诉手续,由法院判决之后,方可处置。
“道理是这个道理,但事情怕是没有这么简单……”朱斯年轻叹。
“又是领事裁判权?”唐竞苦笑。随便一桩涉外官司,兜兜转转最后总是栽在这上面。大英帝国法律体系不同,此案若是交由领事法庭或者英皇驻华法院裁断,恐怕就完全是另一种说法了。
“容老板怎么会签下这么一条协议?”他又问朱斯年。当年他卖出宝益,容翰民就曾对他说过,只要有人出售厂房机器,申成就照单全收。那个时候,他既佩服容翰民这份豪气,又觉得如此举债发展,实在太过激进。但容翰民终归是个会做生意的人,似乎不应该在一笔三百万之巨的贷款合同上出这样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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