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清河
25-9-2发表
第二章双调绿茶婊和黑丝婊
一、「嫖宿幼女」遭恶报
「嫖宿幼女罪」,存在了年之久的这一条奇葩法律,终于是宣布要废止
了,但距离寿终正寝还有段时间,正式废止时间是月日。但凡读过点书的、
智商正常的,都知道这是一条奇葩荒唐的法律,究竟是怎幺个奇葩法,可能挺多
人说不太清,这里简单说一说。
97年之前刑法规定,与不满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按强奸罪论
处,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是这幺规定的。从97年开始,上面的内容作了改动,
新增设了一条「嫖宿幼女罪」。有法律砖家给出的解释是,很多卖淫女都是未成
年的,生活条件好了女孩普遍发育早熟,嫖娼者很难分辨出是否满4周岁了,
一律按强奸罪论处量刑过重,司法建设要走向公平公正,所以专门增设了这幺一
条法律。弱智听了都会这幺理解,跟幼女发生完性关系,不管是不是强迫的,事
后给幼女点钱,就不算是强奸了呗。砖家说我不是这个意思,但在这条「嫖宿幼
女罪」出台后,很多时候就是按这个意思判的案。
后来3年的时候,「两高」对「嫖宿幼女罪」,又给出一个「确实不知」
的司法解释。简单说就是如果「嫖宿幼女者」,确实不知道被嫖宿者,是不满
4周岁的幼女,「嫖宿幼女罪」的罪名也不应成立,应当按「嫖娼」来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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