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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曹云原告方有两个有利因素,第一个因素:原告。原告可以主导案件的审理和进展,掌握有主动权,诸如作为原告令狐兰扔出了医院牙齿,但因为时间紧张,令狐兰没有完善和考虑清楚策略,导致功亏一篑。第二个因素:对方是警察。因为被告是警察,代表着谁主张谁举证这个民诉法则有可能逆转,变成反过来,我主张,你举证,让警方陷入被动局面。
令狐兰道:“我现在没有任何思路,接下去就交给你收尾。你作为一位新人,能担当这样的案子律师,就要好好表现一下。你做好结案陈词后给我,我帮你加工润色。我发现你在这方面比较薄弱。”
曹云道:“兰律师,我们还没输。”
“还没输?”令狐兰反问,后道:“这次辩护按照我的想法,本就是逆天而行。我们明知道上泉已经死亡,却要把他打活……”
“对不起,兰律师,这是我考虑不周,也违反了我的一惯行事准则。我从业后就有一个准则,不要在事实上进行辩驳。这次逼于无奈,剑走偏锋……我只是一个新人律师,输惨了大家也理解。只是对不住兰律师,是我误导了你,对不起。”
“看来你有点想法?”令狐兰问。
“有,我在等一个结果,大概需要24小时。”
令狐兰:“但是看不出你有信心。”
曹云苦笑承认:“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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