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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一节 法律地位和民事关系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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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的婚姻法和‘新道德’势必要按照旧时空的理念,不会提倡‘从一而终’,而是会赋予人民‘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的权力,作为元老显然不宜带头享受特例――这是立牌坊做表率的需求,也是构造法制社会,依法治国的基础。

“其次元老本来就很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现实中的顾忌,应该很少会有生活秘书真的会提出和元老分手的事情。如果元老虐待生活秘书,实在过不下去了,或者生活秘书确定想要新生活新感情,也得开个口子给条路,不然很容易闹出血案来,至少也会闹个鸡犬不宁。最后还要考虑到元老身边吐故纳新,否则元老的后宫就会愈来愈庞大――把一大群元老不感兴趣的女人强留在身边。浪费资源不说搞不好还会出现桃色事件。综合以上考虑,生活和元老之间应该有‘离异’的权力,也就是说,双方随时都可以提出解除‘**’的关系。”

萧子山暗暗点头:法学会考虑的很全面。果然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利益。

“明确这一权利可以完全抹掉生活秘书人身自由受到控zhì、或者是元老奴隶的印象,吃相变得好看很多,至于她们解除关系之后的去向和言论可以通guò‘脱密期’来控zhì。”

萧子山想到:有位接受女仆问题征询的元老曾经提出过这个“脱密期”,大致来说是规定生活秘书解除关系之后,要有25-30年的脱密期。期间得继续留在临高,不能出行、不能结婚,通信和交友受到监管。当然更没有受采访和出版的权利,工作和住所则由办公厅负责安排,打发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养老去;还要双倍赔偿元老院为其支付的在生活秘书学校时期的食宿和教育费用,分期偿还。因为欠债导zhì信用受损,在生活、购物、消费、信贷等方面都受到各种限制。他的意见是通guò这两条,能吓住99%的要分手的生活秘书,即使还没吓住。也能确保控zhì住生活秘书使其不会造成什么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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