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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重症患者在没有家属的时候送来医院,是可以无家属许可后手术的。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有院办的授权同意和副院长或者院长的首肯才行。如果没有院方授权,那就只能在“有关部门”的授权下才能开始治疗——反正总得有授权才行。
授权这种事情,不光是为了合情合法的对患者展开治疗。同时也是医院和医生们为了保护自己、同时维护患者权益而被法律规定的必须举动。保护医生和医院这一点倒是好理解,不过很多人都有点想不明白,为什么这种可能会耽误治疗甚至导致患者丧命的政策,反而成了保护患者权益的规定。
医生工作中的主要核心原则只有一个——不伤害。这个原则引申出了三条要求,第一条是医生需要为患者利益和健康着想,杜绝有意和责任伤害。第二条则是尽力提供最佳的诊治、护理手段,防范无意但却可知的伤害,把不可避免但可控的伤害控制在最低限度。第三条,对有危险或有伤害的医护措施要进行评价,选择利益大于危险或伤害的措施。
在没有得到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医生们采取的激进治疗措施,在客观上有可能导致患者遭受更严重的损害。并且可能严重违背患者和患者法定代理人的意愿。也许一开始还有头铁的医生,为了救人不惜违反规定。不过在这些医生们搭上了自己的职业生涯,人生的未来,甚至遭受牢狱之灾后,最后还听到了某些被救回来的患者的怒斥。因此,剩下的医生们也已经习惯了在工作中严格遵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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