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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彩!”这士子的一番论述,赢得了辩论广场上的士子们叫好喝彩,很是赞同。
但,曾参还是不服气。想了一下,曾参高声道:“我认为,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不辱,其下能养。”
“在下前年游历到南阳郡的申县,发现一个桉例——”
“不能养赡致母投河经救未死。”
“当时,有一申地之农人,名甲,不能养赡其母,反而向其母索要钱,其母气忿跳河,后被救起。”
“申令照甲贫不能养赡,致母自尽例拟流,经捞救得生,应量减一等拟徒。”
“其母年老恳求免遣,申令将犯留养例枷杖。”
“该桉中,儿子让母亲衣食无着,母亲一气之下跳河,审理此桉的县令减轻了儿子的刑罚。”
“这说明‘子孙违犯教令’所保障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尊长的养老权,只要尊长的生命能够维持,对子孙不孝之责罚就会轻得多。”
“其母以自己年老需要照顾为由恳求免遣,判官准许其子留养,仅对不孝子施以杖刑。”
“法律的这种规定,并非是对不肖子孙予以宽肴和怜悯,仍然是为了体察父母之心,以体现尊长权――”
“尊长对子孙的自由具有绝对控制权!”顿了一下,曾参又道:“因而,我认为可照此为例,凡是不承担赡养老人义务的,可予以口头训戒,若不听,或引发老人自尽未死如上例。”
“若老人因而丧生,其不孝子应当予以流刑。”曾参的这一席话,并没有引得士子们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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