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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章 孟磊:我还想再借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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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钟后。

一系列的证据,上呈合议庭。

同时。

这些证据的备份资料,也经由法庭执行人员,递交到了孟磊面前。

这个环节是举证和质证环节。

孟磊作为被告方,有权利对这些证据展开质疑。

“被告方,你们对这些证据,有没有异议?”

法庭上。

审判长看完了证据,沉声发问。

他的称呼,并不是被告人。

而是被告方。

一般来说。

只有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告方才能称之为被告人。

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被告方都不能称之为被告人。

被告人是与公诉人对应的称呼。

属于已确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

“我……我我记得我没借过这么多钱啊,这可能是他们污蔑我的……”

孟磊看着这些证据,硬着头皮。

强行辩解道:“这些转账证据都过去那么多年了,我记得借钱有个诉讼有效期,好像是三年,照理说早就失效了……”

自从高中时代第一次借钱不还后。

他尝到了甜头,便习惯了这样占便宜。

同时。

还在网上找了许多老赖借钱成功的案例,认真学习过。

他记得很清楚。

借钱似乎有个什么追诉有效期。

超过了三年,就应该失效了。

这里面有很多账单……

应该都是在追溯有效期之外的,不应当有效。

然而……

审判长皱了皱眉头,沉声道:“你说的是借贷纠纷的追溯时效,但此案涉及的是诈骗罪,法定追诉期是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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