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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钟后。
一系列的证据,上呈合议庭。
同时。
这些证据的备份资料,也经由法庭执行人员,递交到了孟磊面前。
这个环节是举证和质证环节。
孟磊作为被告方,有权利对这些证据展开质疑。
“被告方,你们对这些证据,有没有异议?”
法庭上。
审判长看完了证据,沉声发问。
他的称呼,并不是被告人。
而是被告方。
一般来说。
只有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告方才能称之为被告人。
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被告方都不能称之为被告人。
被告人是与公诉人对应的称呼。
属于已确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
“我……我我记得我没借过这么多钱啊,这可能是他们污蔑我的……”
孟磊看着这些证据,硬着头皮。
强行辩解道:“这些转账证据都过去那么多年了,我记得借钱有个诉讼有效期,好像是三年,照理说早就失效了……”
自从高中时代第一次借钱不还后。
他尝到了甜头,便习惯了这样占便宜。
同时。
还在网上找了许多老赖借钱成功的案例,认真学习过。
他记得很清楚。
借钱似乎有个什么追诉有效期。
超过了三年,就应该失效了。
这里面有很多账单……
应该都是在追溯有效期之外的,不应当有效。
然而……
审判长皱了皱眉头,沉声道:“你说的是借贷纠纷的追溯时效,但此案涉及的是诈骗罪,法定追诉期是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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