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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章:宪法(二)(求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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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弗利兰大公为世袭制,大公可以册立合法子嗣为储君,继承下一任王位。也可以废除当前继承人储君的身份,改立其他子嗣为储君。

接下来就是弗利兰权力第二人,首相。

弗利兰宪法规定,首相由内阁或大公提名,经过弗兰卡同意之后在上议院进行选举,任期四年。任期内如果被大公罢免会直接卸任,被下议院弹劾则交由内阁审查,经过大公同意之后罢免。

首相具有召开议会,提议官员的权力,不过首相的提议官员和大公的提议官员不同,首相提议官员之后需要内阁进行讨论,以及大公的批准。

而大公的提议官员只需要告知内阁我提拔了个官,你们知道知道就行了。

不过这种权力弗兰卡也肯定不会乱用,不然会导致内阁忠诚度降低和民心降低。

首相是政府的领导人,也是内阁的领导人。和其他国家的首相一样,弗利兰首相在上任之后拥有组建内阁的权力,也就是将一些部门换上自己的人。不过弗兰卡给这项权利加了限制,首先得经过大公同意才能组阁。

其次首相每个任期内只能非特殊情况只能更换三名内阁成员。随着弗利兰的发展,之后的部门肯定会越来越多,三个名额对于整个内阁来说并不多,因此弗兰卡也不担心以后会有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个机会来架空自己。

弗利兰的首相可以连任,但是最多只可以连任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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