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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章 《奖励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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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898年开始,清政府出台了许多鼓励民间办企业的政策。1903年起,清政府成立商部,制定商律,开办实业学堂,设立劝工陈列所,举办劝业展览会等,颁布了一系列鼓励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措施。

其中在1903年11月商部颁布的《奖励公司章程》里指出:“向来官场出资经商者颇不乏人,惟狃于积习,往往耻言贸易,或改换姓名,或寄托他人经理,以致官商终多隔阂。现在朝廷重视商政,亟宜破除成见,使官商不分畛域,合力讲求,庶可广开风气。

也就是说,清政府明确提倡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自由发展。同时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对经营工商业者的奖励办法:凡能集股五十万元至五千万元经营工商业者,分别奖以议员或商部头等顾问官等职位,加以七品至头品顶戴。

等到了1907年后,清政府对《奖励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根据最新的《改订奖励公司章程》,集股2000万元以上可以成为商部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仿宝星式样特赐双龙金牌,子孙三代可以世袭四等顾问官。

集股800万元以上可以成为商部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

集股600万元以上可以成为商部二等顾问官,加二品顶戴。

集股400万元以上可以成为商部三等顾问官,加三品顶戴。

集股100万元以上可以成为商部头等议员,加五品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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